2007年8月13日,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了《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五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等民生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或抵押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扩大了借款人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都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延长了还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第三,改变了利息计收方式。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人按年度支付。
第四,增加了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改进了贷款操作流程,有关方面各司其职,互助合作。国家开发银行负责提供贷款资金,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资金结算管理,实现了资金提供者和结算者分开。县级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贫困认定、贷款审查、协助贷后管理及催还等工作。普通高中负责协助县级资助管理机构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等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更有利于借款人资格的鉴定和贷款的发放,更有利于贷款风险的防范和贷款的回收,更有利于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